技術從來就是一把雙刃劍,往往是促進了公益,也便利了某些人的私欲膨脹,甚至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就需要規(guī)則須臾不可缺席,“守夜人”和“經濟警察”必須為公共利益保駕護航。
春節(jié)快到了,春運買票難又成一個熱門話題。據(jù)《經濟參考報》消息,目前名目繁多的火車票“付費搶票”業(yè)務正在各大第三方平臺如火如荼地展開,但記者發(fā)現(xiàn)有些搶票費用接近原票價的一半,更有甚者,由于不得不購買“保險+搶票加速包”組合,需加價上千元才能成功到手所需車票,最后的總費用可能接近票價的7倍。
不少人由此呼吁,第三方平臺加價代刷火車票,與“黃牛”無異,只不過是“網絡黃牛”,理應打擊。它們利用設備和技術優(yōu)勢占用12306網站渠道,無疑會大大壓縮個人購票空間,加劇個人購票難問題。這種顯然有損公平,甚至客觀上破壞購票秩序的現(xiàn)象,已存在多年,為什么就得不到處理呢?
相關執(zhí)法部門的解釋是,法律規(guī)定滯后,基層執(zhí)法有難度;也有專業(yè)人士出面圓場,稱這個屬于法無禁止即可為的范疇,不違法。比如重慶吾耀律師事務所主任熊道銀就認為,“技術黃!笔菫樘囟ㄋ舜徿嚻,賺取代購費,和倒賣車票的行為方式截然不同,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對此難以規(guī)制。
類似的說辭我們不是似曾相識,簡直已經聽得耳朵起繭。火車票實名制已經實行了五六年,“技術黃牛”也如影隨形存在了五六年。電子倒票現(xiàn)象如此猖獗,法律規(guī)定卻經年“滯后”,為什么只知道一年又一年地找借口,卻始終不愿意著手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修訂完善或出臺新規(guī)?這很難嗎?
而即便沒有新規(guī),即便不對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進行修訂或出臺司法解釋,若真想整治“技術黃牛”,也絕非找不到辦法和依據(jù)。迄今,打擊“黃牛”的法律依據(jù)主要是刑法第227條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司法人員認為,火車票實名制后的“黃!币寻l(fā)生很大變化,舊法難以適用那些“技術黃!薄V州鐵路公安也表示,因無法定性技術倒賣火車票行為,所以他們沒有處理過網絡搶票。
其實,“傳統(tǒng)黃!币埠,“技術黃!币擦T,盡管所借助的工具不同,倒票手段各異,但從性質上說畢竟都是“黃!,兩者在倒票牟利的動機和目的上并沒有絲毫差別,適用法條并無障礙;且因為“技術黃!笔侄胃,效率更高,規(guī)模更大,牟利更多,對正常的購票秩序危害更大,因此更應該依照刑法第227條和相關司法解釋嚴加懲處。
法律肯定是禁止倒票行為的,不管它是“冷兵器時代”的“勞動密集型黃牛”,還是“信息技術時代”的“大規(guī)模殺傷性黃!,都無疑是在禁止與打擊之列;對后者,打擊力度還必須加大。別的且不說,早有四部委聯(lián)合文件規(guī)定,合法的火車票代售,也只可收取不超過5元的“鐵路客票銷售服務費”,哪有加價上千元還不違法的道理?
技術從來就是一把雙刃劍,往往是促進了公益,也便利了某些人的私欲膨脹,甚至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就要求規(guī)則須臾不可缺席,“守夜人”和“經濟警察”必須為公共利益保駕護航。從效用的角度講,如果“技術黃!辈坏,火車票實名制就顯然是一個失敗的公共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