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審理一起海難救助合同糾紛再審案 賀榮任審判長
2016-07-07 16:55:00 來源:新華網
據(jù)最高法網站發(fā)布的庭審預告,最高人民法院7日上午9時在該院中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與阿昌格羅斯投資公司、香港安達歐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海難救助糾紛一案。
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榮擔任審判長。@最高人民法院微博直播,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中國法院庭審直播網、新浪法院頻道同步視頻直播。
庭審預告介紹,本案是十分典型的涉外海事案件。在“一帶一路”建設和對外開放的新形勢下,該類案件不斷上升。本案的審理,對如何正確解讀有關國際規(guī)則、準確適用國內相關法律具有重要意義,對大力倡導和鼓勵海上救助、防范海洋污染具有重要影響。
庭審預告
2016年7月7日上午9點,最高人民法院將在該院中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與阿昌格羅斯投資公司、香港安達歐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海難救助糾紛一案。
該案件庭審將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新浪法院頻道官方微博進行全程直播,社會公眾可通過新浪微博、新浪法院頻道在線即時觀看!
本案是十分典型的涉外海事案件。在“一帶一路”建設和對外開放的新形勢下,該類案件不斷上升。本案的審理,對如何正確解讀有關國際規(guī)則、準確適用國內相關法律具有重要意義,對大力倡導和鼓勵海上救助、防范海洋污染具有重要影響。
此次開庭由最高人民法院賀榮副院長擔任審判長,由張勇健庭長、王淑梅副庭長、余曉漢法官、郭載宇法官擔任審判員審理本案。
全國人大代表高之國(國家海洋局海洋發(fā)展戰(zhàn)略研究所所長,國際海洋法庭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監(jiān)督員孫憲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最高人民法院特約咨詢員黃進(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左海聰(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國內著名海商法專家司玉琢、有關國家駐華使節(jié)、國際海事大學(瑞典)前副校長、國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以及外籍留學生、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有關研究人員、高等院校師生等80余人將旁聽此案。
審判長簡介
賀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
賀榮,女,漢族,1962年10月生,山東臨邑人,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訴訟法學專業(yè)畢業(yè),在職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
現(xiàn)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
案情簡介
。ㄏED)阿昌格羅斯投資公司(ArchangelosInvestmentsE.N.E)所屬的“加百利”(ArchangelosGabriel)輪載有原油54580噸,自香港開往廣西欽州的途中,在瓊州海峽北水道擱淺。船舶及船載貨物處于危險狀態(tài),可能發(fā)生海洋污染事故,嚴重威脅我國海域環(huán)境安全。
阿昌格羅斯投資公司授權其代理人香港安達歐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委托南海救助局進行救助,雙方約定:無論是否成功協(xié)助出淺,均按時間、人力付費等。南海救助局派出救助船以及潛水隊員提供交通、守護等工作。
此后,“加百利”另行雇輪,實施了過駁減載,脫淺獲救。南海救助局請求阿昌格羅斯投資公司和香港安達歐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依約支付拖欠救助費用人民幣7240998.24元。阿昌格羅斯投資公司認為其僅應根據(jù)中國海商法183條的規(guī)定,按獲救船舶占全部獲救財產的比例承擔救助費用。
案經廣東高院二審判決,支持阿昌格羅斯投資公司主張。南海救助局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
公開審理此案的重大意義
本案是十分典型的涉外海事案件,公開審理此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本案需要對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作出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理解和解釋,進而對我國海商法有關規(guī)定作出準確適用。本案如何判決將是中國法院在國際海事司法和航運界首次提出1989年國際海難救助公約理解和適用的標準與原則。
2.本案對大力倡導和鼓勵海上救助具有重要影響。遇難船舶能否及時獲得救助,施救方能否按約獲得報酬,報酬與施救行為是否公平合理等因素,是影響海上救助的重要因素。上述考量,本案全部涉及。本案如何裁判,將對海上救助產生重要影響。
3.本案對防范海洋污染具有一定意義。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深入推進,能源運輸日益頻繁,可能產生海上污染的海難事故難免增多。新的形勢下,本案對類案的處理具有指導意義。(庭審預告來源:最高法網站)
編輯:王丹蕾
關鍵詞: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長;海難救助;審案;合同糾紛;救助局;一帶一路;海洋污染;此案;海上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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