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個月份是補繳的,需要證明補繳日期是在新政發(fā)布之前。
央廣網河南分網消息 昨日,鄭州市民劉女士向大河報記者反映說,她并非鄭州戶口,打算買一套二手房。3月21日,她手持社保部門開的連續(xù)繳滿2年的社保證明,到鄭州房管局辦過戶手續(xù),但對方稱,按照3月17日限購的最新政策,需社保部門開具“顯示社保補繳具體日期”的證明。而她又折回社保部門時卻被告知“證明開不了”。這是咋回事?你是否遇到類似情況?
反映
限購升級,購房開證明時碰壁
26歲的劉女士是濮陽人,2014年大學畢業(yè)之后,一直在鄭州工作。2014年5月,她應聘到鄭州一家私營企業(yè)上班,實習期1個月之后,6月份正式轉正,這時,公司開始給她正常繳納社保,并補交了5月份實習時的社保。2016年5月,她從該公司辭職,又跳槽到另一家私企公司上班,而第二家公司卻不給員工交社保。
去年,劉女士在公司里認識了現在男友,今年過完年,二人就商量著在鄭州買房。因男友也是外地戶口,工作一直不穩(wěn)定,只能以她的名義買房。
今年3月,二人通過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房。3月21日,當她拿著鄭州中原區(qū)社保部門開具的連續(xù)繳滿2年的社保證明,即《基本養(yǎng)老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到鄭州市房管局辦理二手房過戶手續(xù)時,工作人員卻告訴她,還需要另一個證明,“2年社保中有2個月是補繳的,按照3月17日鄭州購房新政策,需開個可以證明補繳的社保是在今年3月17日之前補繳的憑證”。
劉女士說,她的第一份工作持續(xù)了兩年,而公司繳納的社保是從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正好滿兩年,其中有兩次是公司補繳的,“但補交的日期一定是在今年3月17日之前”。
之后,她再次手持身份證回到社保部門,對方卻稱,按照上級要求,他們僅能開社保繳納證明,而無法提供其他證明。
回應
沒接到開“社保補繳日期證明”的通知
為何要另開一個證明?昨日,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下簡稱鄭州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回應記者稱,按照最新政策要求,對非鄭州市戶籍家庭購買住房時提交的社會保險證明、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的審核,凡屬補繳且補繳日期在2017年3月17日之后的社會保險證明、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不再作為購房的有效憑證。而劉女士繳納的2年社保中有2個月是補繳的,按照新政策,“她必須要證明這2個月的社保是在今年3月17日之前補繳的,這是硬規(guī)定,沒這個證明,我們沒辦法辦理”。
鄭州市房管局上述負責人說,對于不存在補繳社保的非鄭州戶籍購房者,不存在類似情況!靶抡咧饕褪轻槍ρa繳社保這一情況的,因此,這個證明不能少”。
那么,補繳日期的證明為啥不能開?昨天,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鄭州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稱,按照上級要求,他們只能開具《基本養(yǎng)老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這個單子中已顯示哪個月份補繳了”,尚未接到開具“社保補繳日期證明”的通知!斑@個證明單是系統統一打印的,補繳日期單是開不了的”。
鄭州市人社局上述負責人稱,社保部門開具的證明也是有一定程序和要求的,不能隨便開!3月17日的限購新政,是鄭州市房管局出臺的臨時性政策,我們也不能因為對方出個新政策,就要多開個證明吧!”
說法
政策出臺前,應建立部門間協調機制
昨日,鄭州市人社局上述負責人提醒,對于鄭州市房管局的限購新政,劉女士可通過原單位查找自己的社保補繳憑證,或通過銀行查詢、打印社保補繳憑證,以此證明社保補繳日期。
但劉女士表示,當時,公司是通過支付寶為她繳納的社保,根本沒相關憑證!3月17日限購政策升級后,補繳社保的可能涉及很多人,若社保部門不開證明,可能會讓更多人犯難。”劉女士說。
對此,鄭州大學一名社會學專家表示,若劉女士通過銀行也無法獲取相關社保憑證,社保部門有義務為劉女士提供證明信息,而具體以何種方式來證明,社保部門可與房管部門溝通確定!皠⑴康脑庥鲈俅握f明,鄭州相關政策出臺前,急需建立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機制!痹搶<曳Q,房管部門在出臺相關政策時,應提前與社保部門進行溝通。
昨日,鄭州市人社局上述負責人稱,對專家的建議,她也會向領導及時反饋。若市民遇到類似麻煩,可撥打12333社保熱線向他們反映,他們也會想辦法進行解決。
新聞幫幫忙>>>
房管局相關負責人解答市民提問
3月17日鄭州限購新政出臺至今,一直有讀者向記者咨詢“限購升級”帶來的煩心事。對這些問題,記者對其一一整理,并咨詢了鄭州市房管局的相關部門。
1問:買房簽購房合同時,寫了自己與前男友二人的名字。如今,二人分手了,自己是否會因名下1套房而限購?
答:這種情況屬于非居民家庭成員之間擁有共有產權住房的情況,也屬于“限購”?捎啥俗孕袇f商房子的歸屬,并經過公證,將該住房確定在其中一人名下。而另一共有人在購房時提交公證材料,作為購房資格核查的依據。
2問:新政之后買不了房了,之前若給開發(fā)商交了定金,或給中介公司交了定金或費用,開發(fā)商或中介公司不退錢,該到哪兒去維權?
答:因限購政策,購房者前期向開發(fā)商交付的定金、誠意金等相關費用,開發(fā)商應予以退還;如果開發(fā)商不予退還,可到房管局信訪部門等有關科室投訴。
但購房者通過中介公司購房,雙方簽訂有合同,屬于市場行為。因房產中介工作人員付出了一定的勞動與服務,若雙方關于退款問題協商未果,可向工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投訴。
3問:對即將購房的市民來說,怎樣才能提前規(guī)避因購房政策變化因素,導致開發(fā)商或房產中介的定金不退的情況?
答:同開發(fā)商或房產中介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在合同中附加一條:如果因政策因素導致的社;蚣{稅證明通不過,或者因“限貸”導致的無法交納首付款,購房者可以選擇退房或解除合同,開發(fā)商或中介公司需無條件在10個工作日內退還所繳納一切定金、首付款和相關費用。
另外,對方給出的承諾,必須是開發(fā)商撰寫并經理簽字蓋章,中介公司相關負責人簽字,并留存照片和錄音,以防止對方后期耍賴。記者 田育臣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