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廣州日報報道,28日,《廣東省旅游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進行一審。
為解決“零團費”、“不合理低價”的問題,條例草案明確了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包價旅游服務時,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安排購物、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事先向旅游者明示約定的購物場所、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的基本信息,并與旅游者訂立合同。
若旅游者在與旅行社書面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內購買商品,出現(xiàn)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等情形的,旅游者還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
條例草案對于旅游經營違規(guī)行為明確了嚴懲措施。比如當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團費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將被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如果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旅行社和主管人員、責任人員都可能面臨“吊銷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和“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的處罰。
此外,草案明確提出,支持鼓勵“民宿”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