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黄特色大片免费看,日韩精品一区在线,黄a大片,四虎色播,国产拔擦拔擦8xcom高清在线,美女全身光午夜影院短视频,久久亚洲婷

您現在的位置:首頁>文章內容
《中國廣播劇研究會章程》
中廣網 2014-01-30
    

  

  (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重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廣播劇研究會,可簡稱廣播劇研究會。本會的英文名稱為“Radio Drama Society of China”,英文名稱縮寫為:“RDSC”。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性的廣播劇學術團體,是由廣播劇藝術工作者和制作、播出、營銷單位自愿組成的專業(yè)性、行業(yè)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在黨和政府領導下團結和聯(lián)系廣播劇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和基本要求,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治、貼近群眾的原則,團結和動員全國廣播劇工作者,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樹立高度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更加自覺、更加主動地推進文化大發(fā)展大繁榮。.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的藝術追求;用先進文化引領文化產品的生產與管理,創(chuàng)造與和諧社會相適應的廣播劇生產力。堅持實事求是、理論和實際相結合的學風,開展廣播劇學術研究,以促進我國廣播劇藝術和從業(yè)者素質的提高,為發(fā)展廣播劇事業(yè)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會接受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民政部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yè)務范圍 

  一、組織關于廣播劇的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編輯出版廣播劇業(yè)務、理論書籍和      刊物; 

  二、組織有關廣播劇導演、編劇、音樂、音響效果、制作人等從業(yè)人員的培訓和輔導; 

  三、組織優(yōu)秀廣播劇和論文評析; 

  四、組織優(yōu)秀廣播劇的交換、交易和展覽播出; 

  五、開展業(yè)務咨詢,為廣播劇制作播出機構、管理部門及社會各界服務; 

  六、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加強與臺灣、香港、澳門地區(qū)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的聯(lián)系與合作;增進與海外華僑、華人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七、發(fā)展同各國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增進友誼、了解與合作。

一、組織關于廣播劇的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編輯出版廣播劇業(yè)務、理論書籍和      刊物; 

  二、組織有關廣播劇導演、編劇、音樂、音響效果、制作人等從業(yè)人員的培訓和輔導; 

  三、組織優(yōu)秀廣播劇和論文評析; 

  四、組織優(yōu)秀廣播劇的交換、交易和展覽播出; 

  五、開展業(yè)務咨詢,為廣播劇制作播出機構、管理部門及社會各界服務; 

  六、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加強與臺灣、香港、澳門地區(qū)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的聯(lián)系與合作;增進與海外華僑、華人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七、發(fā)展同各國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增進友誼、了解與合作。

二、組織有關廣播劇導演、編劇、音樂、音響效果、制作人等從業(yè)人員的培訓和輔導; 

  三、組織優(yōu)秀廣播劇和論文評析; 

  四、組織優(yōu)秀廣播劇的交換、交易和展覽播出; 

  五、開展業(yè)務咨詢,為廣播劇制作播出機構、管理部門及社會各界服務; 

  六、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加強與臺灣、香港、澳門地區(qū)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的聯(lián)系與合作;增進與海外華僑、華人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七、發(fā)展同各國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增進友誼、了解與合作。

三、組織優(yōu)秀廣播劇和論文評析; 

  四、組織優(yōu)秀廣播劇的交換、交易和展覽播出; 

  五、開展業(yè)務咨詢,為廣播劇制作播出機構、管理部門及社會各界服務; 

  六、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加強與臺灣、香港、澳門地區(qū)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的聯(lián)系與合作;增進與海外華僑、華人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七、發(fā)展同各國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增進友誼、了解與合作。

四、組織優(yōu)秀廣播劇的交換、交易和展覽播出; 

  五、開展業(yè)務咨詢,為廣播劇制作播出機構、管理部門及社會各界服務; 

  六、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加強與臺灣、香港、澳門地區(qū)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的聯(lián)系與合作;增進與海外華僑、華人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七、發(fā)展同各國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增進友誼、了解與合作。

五、開展業(yè)務咨詢,為廣播劇制作播出機構、管理部門及社會各界服務; 

  六、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加強與臺灣、香港、澳門地區(qū)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的聯(lián)系與合作;增進與海外華僑、華人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七、發(fā)展同各國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增進友誼、了解與合作。

六、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加強與臺灣、香港、澳門地區(qū)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的聯(lián)系與合作;增進與海外華僑、華人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七、發(fā)展同各國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增進友誼、了解與合作。

七、發(fā)展同各國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增進友誼、了解與合作。

  一、組織關于廣播劇的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編輯出版廣播劇業(yè)務、理論書籍和      刊物; 

  二、組織有關廣播劇導演、編劇、音樂、音響效果、制作人等從業(yè)人員的培訓和輔導; 

  三、組織優(yōu)秀廣播劇和論文評析; 

  四、組織優(yōu)秀廣播劇的交換、交易和展覽播出; 

  五、開展業(yè)務咨詢,為廣播劇制作播出機構、管理部門及社會各界服務; 

  六、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加強與臺灣、香港、澳門地區(qū)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的聯(lián)系與合作;增進與海外華僑、華人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七、發(fā)展同各國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增進友誼、了解與合作。

  二、組織有關廣播劇導演、編劇、音樂、音響效果、制作人等從業(yè)人員的培訓和輔導; 

  三、組織優(yōu)秀廣播劇和論文評析; 

  四、組織優(yōu)秀廣播劇的交換、交易和展覽播出; 

  五、開展業(yè)務咨詢,為廣播劇制作播出機構、管理部門及社會各界服務; 

  六、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加強與臺灣、香港、澳門地區(qū)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的聯(lián)系與合作;增進與海外華僑、華人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七、發(fā)展同各國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增進友誼、了解與合作。

  三、組織優(yōu)秀廣播劇和論文評析; 

  四、組織優(yōu)秀廣播劇的交換、交易和展覽播出; 

  五、開展業(yè)務咨詢,為廣播劇制作播出機構、管理部門及社會各界服務; 

  六、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加強與臺灣、香港、澳門地區(qū)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的聯(lián)系與合作;增進與海外華僑、華人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七、發(fā)展同各國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增進友誼、了解與合作。

  四、組織優(yōu)秀廣播劇的交換、交易和展覽播出; 

  五、開展業(yè)務咨詢,為廣播劇制作播出機構、管理部門及社會各界服務; 

  六、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加強與臺灣、香港、澳門地區(qū)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的聯(lián)系與合作;增進與海外華僑、華人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七、發(fā)展同各國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增進友誼、了解與合作。

  五、開展業(yè)務咨詢,為廣播劇制作播出機構、管理部門及社會各界服務; 

  六、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加強與臺灣、香港、澳門地區(qū)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的聯(lián)系與合作;增進與海外華僑、華人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七、發(fā)展同各國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增進友誼、了解與合作。

  六、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加強與臺灣、香港、澳門地區(qū)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的聯(lián)系與合作;增進與海外華僑、華人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七、發(fā)展同各國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增進友誼、了解與合作。

  七、發(fā)展同各國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增進友誼、了解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制作、播出廣播劇的廣播電臺,以及省(含)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準的廣播節(jié)目制作、營銷機構,均可申請作為本會集體會員,目前不發(fā)展個人會員(特殊情況者除外)。 

  第九條 新會員入會,須由單位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訂閱本會編印的業(yè)務資料、對會務提出建議和批評等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zhí)行本會決議、提供工作研究成果和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等義務。不按期交納會費者,必須申明原因,并于規(guī)定期限內補交,否則被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九條 新會員入會,須由單位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訂閱本會編印的業(yè)務資料、對會務提出建議和批評等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zhí)行本會決議、提供工作研究成果和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等義務。不按期交納會費者,必須申明原因,并于規(guī)定期限內補交,否則被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訂閱本會編印的業(yè)務資料、對會務提出建議和批評等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zhí)行本會決議、提供工作研究成果和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等義務。不按期交納會費者,必須申明原因,并于規(guī)定期限內補交,否則被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zhí)行本會決議、提供工作研究成果和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等義務。不按期交納會費者,必須申明原因,并于規(guī)定期限內補交,否則被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九條 新會員入會,須由單位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訂閱本會編印的業(yè)務資料、對會務提出建議和批評等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zhí)行本會決議、提供工作研究成果和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等義務。不按期交納會費者,必須申明原因,并于規(guī)定期限內補交,否則被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訂閱本會編印的業(yè)務資料、對會務提出建議和批評等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zhí)行本會決議、提供工作研究成果和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等義務。不按期交納會費者,必須申明原因,并于規(guī)定期限內補交,否則被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zhí)行本會決議、提供工作研究成果和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等義務。不按期交納會費者,必須申明原因,并于規(guī)定期限內補交,否則被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及正副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及正副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二、在本團體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及正副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三、會長、副會長及正副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及正副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二、在本團體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及正副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三、會長、副會長及正副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指導、部署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指導、部署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指導、部署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指導、部署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指導、部署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指導、部署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指導、部署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二、指導、部署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指導、部署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指導、部署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指導、部署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指導、部署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指導、部署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指導、部署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二、指導、部署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手續(xù)。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手續(xù)。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手續(xù)。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以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3912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責編:萬華 來源:中國廣播網

中國廣播劇研究會簡介

  中國廣播劇研究會成立于1980年,它是全國廣播系統(tǒng)成立最早的社團之一。多年來,中國廣播劇研究會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各項文藝方針、政策、積極開展工作,組織業(yè)務交流和理論研究活動,扶植各臺進行劇目創(chuàng)作。從1984年開始,組織創(chuàng)辦了全國廣播劇評獎活動,對中國廣播劇事業(yè)的繁榮和發(fā)展起到了推動作用。
  目前,研究會會員臺80余家,每年定期搞評獎、業(yè)務研討、節(jié)目交易活動,并出版?㈤_辦獨立網站。

聯(lián)系我們

中國廣播劇研究會聯(lián)系地址
郵編:100045
地址:北京西城區(qū)真武廟二條真武家園二號樓三單元107室
電話、傳真:010-86096439
電郵:xiaochen007@vip.sina.com
網址:www.zggbj.com

通信地址:北京復興門外大街2號 中國廣播網 郵編:100866
電話:86093114 63909788 63909799 傳真:63909751
E-mail:cn@cnr.cn
網上傳播視聽節(jié)目許可證號 0102002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 版權所有(C) 京ICP證0901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