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wǎng)北京1月17日消息(記者孫瑩)據(jù)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僅與夫妻雙方的財產(chǎn)權利息息相關,也直接影響債權人利益的實現(xiàn)和交易秩序的構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7日)上午發(fā)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排除以及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等問題進行細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極端案例的發(fā)生。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布會
最高法此次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共四個條文。
《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法民一庭庭長程新文在發(fā)布會上指出:這是從共同債務的形成角度,明確和強調(diào)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以及其他的,比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這些形式所體現(xiàn)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
副庭長劉敏在接受采訪時分析:作為《解釋》的開篇規(guī)定,強調(diào)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具有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guī)范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范的深刻用意。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xiàn)象發(fā)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后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都具有積極意義。
《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睂τ凇凹彝ト粘I钚枰钡姆秶瑒⒚舴治觯骸靶枰獜娬{(diào)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購買、子女撫養(yǎng)教育、老人贍養(yǎng)、醫(yī)療等各項費用,是維系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對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費范圍的支出,則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須的消費,應當由夫妻共同協(xié)商決定。”
《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睂Υ,劉敏分析:這條規(guī)定與《解釋》第一條相呼應,從合同相對性原則出發(fā),強調(diào)在夫妻一方具名舉債的情況下,當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時,尤其是大額債務,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否則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導債權人在債務形成時盡到充分的謹慎注意義務,避免事后引發(fā)紛爭。
程新文強調(diào),《解釋》堅持依法解釋、問題導向、平等保護的基本原則。劉敏分析:通俗地說,就是既不能讓應當承擔責任的主體不承擔責任,也不能讓不應當承擔責任的主體承擔責任。通過舉證證明責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取得二者之間的“最大公約數(shù)”,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
《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程新文表示,《解釋》系針對社會關切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問題作出的細化和完善,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內(nèi)容,主要是指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其他司法解釋內(nèi)容,與本《解釋》規(guī)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適用。
對于《解釋》施行前,經(jīng)審查甄別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將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予以糾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專家:最高法夫妻債務糾紛的新解 倒逼“共債共簽”基本原則落地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7日)發(fā)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旨在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引導民事商事主體規(guī)范交易行為,加強事前風險防范,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準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釋》出臺基于什么樣的背景?專家有何解讀和分析?
多年來,最高法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司法政策和發(fā)布指導案例等多種方式,逐步構建起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裁判規(guī)則。2003年最高法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其中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黨委書記李明舜分析,“當時社會上存在著很多夫妻合謀,以假離婚來逃避債務,惡意地損害債權人的權益,‘二十四條’的出臺是針對當時社會的這種現(xiàn)象而制定的,在當時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對保障交易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隨著我國城鄉(xiāng)居民家庭財產(chǎn)結構、類型、數(shù)量、形態(tài)以及理財模式等發(fā)生巨大變化,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化,因投資而產(chǎn)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放大,F(xiàn)實中出現(xiàn)了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的情形。李明舜介紹:“有的是一方當事人為了侵占共同財產(chǎn)而去惡意偽造債務,也有的是債權人采取一些措施,使沒有借債的一方陷入了‘被負債’的困境!
最高法在2017年出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規(guī)定并發(fā)出通知,進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對虛假債務、非法債務否定性評價的鮮明立場。有效抑制了此類極端案例的出現(xiàn)。專家認為,此次新解釋的出臺,更合理公正地界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李明舜表示:“界定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以及這個債務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產(chǎn)生的,這個界定對債權債務雙方利益的平衡處理的比較好。”
李明舜認為,新解釋有利于增強當事人的婚姻安全感和幸福感,“習近平總書記講過:‘家庭不只是人們身體的住處,更是人們心靈的歸宿!岢鰜硪⒅丶彝,要建設家庭,這個最新的司法解釋保障了婚姻當事人對共同債務的決定權和同意權,可以有效防范了無辜者‘被負債’的不良現(xiàn)象,有利于消除當事人陷于‘被負債’的恐懼,應該說比較好地平衡了婚姻安全與交易安全!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分析,依據(jù)《解釋》雙方合議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條件之一。“從法律上講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雙方對借債這件事兒都同意,內(nèi)心對這件事的確認需要一個外在的表現(xiàn)形式,老百姓常講‘共債共簽’,在合同上以共同簽字的形式表示。另外可能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另一方可能不知道,舉債一方事后告訴另一方說我欠錢了,要買房舉債了,對方也表示同意了,他(她)就可以通過書面的方式表示認可。最好是書面的方式,以免事后發(fā)生爭執(zhí),如果是口頭告知,雙方認可也可以!
依據(jù)《解釋》,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shù)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債務的負擔系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分析:“日常家事指夫妻雙方及他們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或未結婚的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所必要的事項。通常包括購買家用食物、能源、衣著、正當?shù)谋=、娛樂、醫(yī)療、子女的教育、保姆的雇傭、親友之饋贈、報紙雜志的訂購等。日常家事的范圍因夫妻的社會地位、職業(yè)、資產(chǎn)、收入等有所不同。各國民法一般認為,夫妻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時不得超越日常家事的范圍,一旦超越,無論是質(zhì)的超越還是量的超越,對于超越范圍的事項,由越權代理人自負其責,即個人以其特有財產(chǎn)或者分別財產(chǎn)負責!
夏吟蘭建議大家注意關注婚姻家庭財產(chǎn)狀況,“對自己夫妻財產(chǎn)狀況或家庭財產(chǎn)狀況,一定有明確的了解,一旦發(fā)現(xiàn)對方有舉債,一定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這樣確保債務清償時,你自己知道自己應當承擔什么責任,避免產(chǎn)生不必要的問題!
專家認為,最高法新解釋的出臺,是倒逼“共債共簽”原則的落地,是引導債權人充分行使注意義務。夏吟蘭表示:“按照現(xiàn)在司法解釋,是非常明確規(guī)定的,只有雙方同意才是共同清償,要明確地要求對方,現(xiàn)在是借給夫妻雙方,要求夫妻雙方都簽字,確保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清償!